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重訴字第2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2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二九○號
原告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住
送達代收人庚○○住台北市○○區○○○路○段訴訟代理人甲○○住
乙○○住被告際鋒精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縣新莊市○○路五兼法定代理人戊○○住台北縣○○鎮○○街○○○巷○號五樓被告己○○住
丁○○住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六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六日
法院書記官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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