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原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原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原附民字第45號
110年度原附民字第48號110年度原附民字第56號原告 林舫瑤
林宏霖 余一平 被告 胡聖輝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0年度原易字第13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英豪
法官黃夢萱法官蔡瑞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
書記官戴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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