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亡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亡字第20號聲請人 陳朝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 陳美枝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陳美枝(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四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失蹤人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是聲請人之妹。民國73年間因被父親打巴掌後離家出走,此後即未再返家,初始尚可聯絡,惟86年以後,即無任何音訊,家人過世,亦未返家。失蹤人雙胞胎兄弟 陳朝木 於101年5月24日報案協尋,迄未尋獲。失蹤人行方不明已逾20年,音訊全無,為此請求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親屬系統表、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戶籍謄本、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桃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明細表等為證,並經證人即聲請人之妻 彭貽蘭 到庭證稱:失蹤人讀國中時即離家出走,此後未再見到她,哥哥及父母去世時,亦未曾返家等語明確。本院查調失蹤人之勞、健保、入出境、在監在押資料,相對人於86年12月11日退出勞健保後,即未曾投保勞健保,亦無何入出境或在監在押資料可查。失蹤人於95年4月11日曾向新竹縣五峰鄉戶政事務所辦理補領身分證,惟其於申請書上所留電話為空號,此有新竹縣五峰鄉戶政事務所109年4月17日五峰戶字第1090000540號函在卷可參。另本院透過電信資訊連結作業系統,查詢有無失蹤人名義之使用者資料,亦無所獲。本院已窮盡調查之能事,均未能發現失蹤人下落,堪信聲請人所為陳美枝確已失蹤之主張為可採。此外,本院於108年10月1日以108年度亡字第2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同年月
3日公告,至今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失蹤人於101年5月24日起被列報失蹤,依上揭規定,自得於失蹤滿7年後,宣告其死亡。相對人失蹤,計至
108年5月24日滿7年,依民法第9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書記官鄭筑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