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司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字第9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友邦資融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 林繼恆 律師為友邦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程序費用由友邦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友邦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造具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及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清算分配報告表、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影本各1份,而聲報本院備查。為此,依前揭公司法第
332條之規定,聲請指定林繼恆律師為附件所示各項簿冊之保管人,以利保存。
三、經核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相合,依法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彬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于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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