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1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1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183號債權人台東縣太麻里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朱原石 債務人 陳淑玉
宋仙璋 楊美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叁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一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淑玉於民國100年2月17日邀同其餘債務人楊美香、宋仙璋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7萬元,約定利息按年息6%計付,如不依約定攤還時間還款時,即視為全部到期並按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份者,按上開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債務人自借款後除獲償部份本金122,648元及至101年12月17日止之利息外,其餘部份逾期迄今未償,債務人等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