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促字第3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促字第339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讓與通知。
(三)債權釋明文件(例如:退票理由單或催繳證明)。
(四)相對人即債務人乙○○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位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書記官馬正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