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0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錩鈺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2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4罪,先後經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件所載各罪,於判決確定後,刑法第50條關於數罪併罰之規定,已於民國
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增訂第1項第1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並增訂第2項: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修正後之規定對於受刑人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於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案件,應適用修正後同法第50條之規定。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4罪,雖屬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且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66號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然其中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3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不得併合處罰。又依聲請書及所附卷證,均無本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意旨及證明,難認有同法第50條第2項所定情形。本件聲請核與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然受刑人若認此部分欲合併處罰,自可依規定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一併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洪韻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書記官莊永利附表:
┌────────┬──────────┬──────────┬──────────┐│編號│1│2│3│├────────┼──────────┼──────────┼──────────┤│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0年9月14日│100年9月16日│100年10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0年少連偵│高雄地檢100年少連偵│高雄地檢100年少連偵││年度案號│字第212號│字第212號│字第212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1年訴字第66號│101年訴字第66號│101年訴字第6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5月15日│101年5月15日│101年5月15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1年訴字第66號│101年訴字第66號│101年訴字第66號││判決├────┼──────────┼──────────┼──────────┤││判決│101年11月29日│101年11月29日│101年11月29日│││確定日期││││├───┴────┼──────────┼──────────┼──────────┤│備註│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編號│4│││├────────┼──────────┼──────────┼──────────┤│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0年8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1年偵字第││││年度案號│15161、第18868號│││├───┬────┼──────────┼──────────┼──────────┤││法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審易字第248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0月26日│││├───┼────┼──────────┼──────────┼──────────┤││法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審易字第2488號││││判決├────┼──────────┼──────────┼──────────┤││判決│101年11月27│││││確定日期││││├───┴────┼──────────┼──────────┼──────────┤│備註│得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