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72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7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726號聲請人 許妙瑜 即許民權之.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9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8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雪瑛┌─────────────────────────────┐│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72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6-NX-12744-0│1│750│├──┼────────────┼───────┼──┼──┤│0002│利華羊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10691-0│1│148│└──┴────────────┴───────┴──┴──┘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書記官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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