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023號上訴人一加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英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宜鋒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8,8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4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書記官李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