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調整地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01號上訴人 吳希達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永禮 因103年度訴字第401號調整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0萬490元(50049元×10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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