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竹簡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竹簡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竹簡字第424號原告 曾兆均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陳凱琳 間因103年竹簡字第424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9月1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逕內向本院如數補納及補正抗告聲明,逾期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書記官李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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