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上易字第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易字第395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濰晴 上列上訴人因業務侵占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陳連發法官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淑華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