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裁定解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字第200號聲請人 羅曉嵐 代理人 吳筱涵 律師
林文凱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幾何美學有限公司間裁定解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麗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