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2453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8年裁字第245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房屋稅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裁字第2453號上訴人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被上訴人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代表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房屋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2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1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係於民國96年11月27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之不變期間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算至96年12月17日(星期一)即已屆滿(上訴人事務所設在原審法院所在地,故無庸扣除在途期間),上訴人遲至96年12月25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收文戳可按,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依首開規定,其上訴即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鍾耀光
法官廖宏明法官張瓊文法官黃淑玲法官鄭小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書記官黃淑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