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強盜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一號
公訴人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乙○○)(丙○○)共同指定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準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八0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就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有無牴觸憲法作出解釋前,停止審理。
理由
一、按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七一號解釋著有明文。
二、查被告DAOXUANNHUNG(乙○○,越南人)、BUIVANTOAN(丙○○,越南人)準強盜案件所應適用之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本院已提出釋憲聲請書,準備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三、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七一號解釋而裁定如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志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
書記官盧鏡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