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3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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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家繼訴字第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家繼訴字第38號原告 游志謙
12號4樓被告 游志弘
游蔣梅
12號4樓 游錦如 游敏菁 游錦靜 被告兼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敏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就被繼承人 游忠誠 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游志弘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緣被繼承人游忠誠於110年10月29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尚未進行分割,兩造均為被繼承人之子女,應繼分各為七分之一。兩造因繼承而公同共有被繼承人游忠誠所遺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遺產,系爭遺產並無約定不予分割,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為此,原告爰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請求分割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分割方法為由兩造各按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取得等語,並聲明:如
主文所示。
二、被告答辯則以:㈠被告游蔣梅、游錦如、游敏菁、游錦靜、游敏如到庭陳稱:
對於原告所提出之分割方法無意見等語。㈡被告游志弘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三、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第1151、1164、1141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繼承人欲終止其間之公同共有關係,惟有以分割遺產之方式為之,因此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亦有最高法院82年台上字第748號判決意旨可供參照。而遺產分割,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法院依民法第824條命為適當之分配,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是法院選擇遺產分割之方法,應具體斟酌公平原則;各繼承人之利害關係;遺產之性質及價格;利用價值、經濟效用;經濟原則及使用現狀;各繼承人之意願等相關因素,以為妥適之判決。
四、經查,原告主張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游忠誠於110年10月29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產尚未進行分割,兩造均為被繼承人游忠誠之法定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則如附表二所示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游忠誠之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堪認為真實。又被告游志弘經本院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陳述,迄今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亦堪信原告主張兩造無法就被繼承人之遺產自行為協議分割之情為真。是以,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然因被告游志弘不願出面辦理繼承事宜,亦不願出席調解,致兩造無從達成遺產分割協議,則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訴請分割,自屬有據。本院斟酌本件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間之利益及公平,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性質屬存款、投資,由兩造按附表一「分配方式」欄所示之方式分配,符合共有人之利益、公平性及經濟效用,從而,應認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尚屬公允,堪予採納。準此,本院認原告所提出之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之分割方案,各繼承人分割後按應繼分可分配之數額相當,且未侵害未到庭之被告游志弘之利益,核屬公平,尚值採取。
五、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系爭遺產,為有理由,爰予分割如主文第1項所示。
六、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而裁判分割遺產為形成之訴,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應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全體繼承人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原告聲明之拘束;且分割遺產之訴,核其性質,兩造本可互換地位而提起訴訟,故本件原告請求分割遺產雖於法有據,然兩造既均因本件訴訟而互蒙其利,為求公允,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前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以兩造分配遺產之比例即兩造之應繼分,酌定本件訴訟費用之分擔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列。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謝伊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書記官吳欣以附表一編號種類名稱權利範圍/金額(新臺幣)分割方法1存款第一商業銀行5,298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配2存款國泰世華商業銀行500,0003存款國泰世華商業銀行500,0004存款國泰世華商業銀行500,0005存款國泰世華商業銀行500,0006存款國泰世華商業銀行500,0007存款國泰世華商業銀行464,9278存款臺灣中小企業銀行2759存款瑞興商業銀行8,58810存款華泰商業銀行7411存款中華郵政55,34212存款永豐商業銀行10013存款日盛國際商業銀行10714投資全友:872股7,17615投資中環:20,000股176,40016投資華映:23股017投資兆赫:20,000股394,00018投資碧悠電子:2,000股019投資中信:15,600股020投資茂德科技:1股521投資尖美:10,000股022其他悠遊卡(0000000000)1,456附表二編號姓名應繼分比例1游志謙七分之一2游蔣梅七分之一3游錦如七分之一4游敏菁七分之一5游錦靜七分之一6游敏如七分之一7游志弘七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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