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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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0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鄒敬傑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偵字第3867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4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鄒敬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8671號為不起訴處分,該處分於民國112年2月21日確定。被告因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相對於刑法之沒收規定而言,係為刑法之特別規定,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級與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因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以111年度偵字第38671號為不起訴處分,該處分於112年4月28日確定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
(二)被告於111年10月20日為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請鑑驗後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11月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與扣押物清單附卷可佐。又本件一併扣案之夾鏈袋與其內所包裝之前揭第二級毒品,客觀上彼此間難以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故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單獨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吳家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慧娟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附表:
品名/數量備註菸草殘渣1袋(含包裝用之夾鏈袋1個)1.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聲沒卷第7頁)。2.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