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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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11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現羈押於臺灣彰化看守所)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九○二號、第一○九○三號、第一○九○四號),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丙○○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又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鑰匙壹支沒收。又犯搶奪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之鑰匙壹支沒收。
事實
一、丙○○前於民國九十四年間曾犯竊盜罪及恐嚇危害安全罪,經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七月及三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九月確定,而其入監服刑後,於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執行完畢。竟仍不知悔改,先後為下述犯行:
(一)於九十五年十月二十日凌晨二時四十分許,在嘉義市○○路與文化路口,明知自己身無分文,竟佯裝為有車資之乘客,攔乘甲○○所駕駛之計程車,使甲○○因而陷於錯誤,遂依其要求載送其返家,嗣甲○○載其返抵彰化縣○○鄉○○村○○路○段○○○號住處後,其即佯稱欲進屋拿錢,然其進入屋內後,經過許久仍未依約出來給付車資,且任憑甲○○在外呼喊均置之不理,甲○○至此始知受騙,隨即報警到場處理,而其所詐得財產上不法利益即計程車搭載服務換算為車資共新臺幣(下同)一千五百元。
(二)於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凌晨四時許,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在彰化縣○○鄉○○村○○路○段○○○號前,以其所有之鑰匙一支,發動乙○○所有之車牌號碼00—九二三一號自小客車後竊取之,得手後其即於同日早上六時二十分許將該車駛至嘉義縣嘉義市○○路○道交流道下,並將該車棄置於該處。嗣於同年十一月一日經警據報前往其上揭住處搜索後,當場扣得其所有供行竊上開汽車所用之鑰匙一支,始查悉上情。
(三)於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九日凌晨零時許,在彰化縣員林鎮員林火車站前,見丁○○獨自一人騎乘機車而有機可乘,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乘丁○○不及防備之際,徒手搶奪丁○○所有置放於其機車腳踏板上之手提皮包一只(內有手機一支、小皮夾一個、現金一千五百元),得手後隨即搭乘計程車逃逸。嗣於同年十一月十七日下午三時許,為警在其上開住處前當場查獲,並扣得上開失竊之手機一支。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二林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丙○○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甲○○、乙○○、 邱琬茹 及丁○○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查獲及現場照片共二十四張、贓物認領保管單二紙及車輛竊盜資料個別查詢報表一紙附卷可稽,及其行竊用之鑰匙一支扣案足憑,足徵其自白與事實相符。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詐欺得利罪、同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及同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搶奪罪。被告所犯上開三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之。查被告前於九十四年間曾犯竊盜罪及恐嚇危害安全罪,經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七月及三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九月確定,而其入監服刑後,於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執行完畢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附卷可稽,則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為有期徒刑以上之三罪,均構成累犯,皆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加重其刑。茲審酌被告正值青年,不思以合法正當途徑賺取所得,竟以上揭詐欺、竊盜及搶奪之方式侵害他人之財產,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尚知坦承犯行,猶見悔意,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上開三罪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扣案之鑰匙一支,為被告所有供犯上開竊盜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世豪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書記官王惠嬌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2項: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25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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