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23號原告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零伍佰叁拾萬陸仟壹佰叁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拾叁萬貳仟捌佰捌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妙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書記官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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