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自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自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誹謗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自字第3號自訴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代表人 吳伯雄 自訴代理人 賴素如 律師
陳以儒 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吳旭洲 律師
林譽恆 律師上列被告因誹謗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由本院審理而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待當庭播放勘驗被告於2007年12月09日晚上10時起至11時止之民視新聞「2007/12/09國會週ㄅㄠˋ」節目光碟談話內容之必要,爰有傳喚當事人及其代理人、選任辯護人於97年5月30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審理之必要,玆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弘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