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8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82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文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3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文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陳文傑因過失傷害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李雅俐法官簡源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宜珊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文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過失傷害│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業務侵占││││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年2月併科│有期徒刑1年6月││││新臺幣80,000元││├──────┼─────────┼─────────┼─────────┤│犯罪日期│97年6月20日│87年間某日至97年12│97年6月23日至97年││││月30日│12月30日│├──────┼─────────┼─────────┼─────────┤│偵查(自訴)│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9834號│第1277號│第1277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後││││││事├────┼─────────┼─────────┼─────────┤│實│案號│98年度交上易字第│99年度上訴字第357│101年度台上字第││審││786號│號│1582號││├────┼─────────┼─────────┼─────────┤││判決日期│98年10月20日│99年12月15日│101年3月30日│├─┼────┼─────────┼─────────┼─────────┤│確│法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決│案號│98年度交上易字第│101年度台上字第│101年度台上字第││││786號│1582號│1582號││├────┼─────────┼─────────┼─────────┤││判決確定│98年10月20日│101年3月30日│101年3月30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執│臺中地檢101年度執│││第6872號(已執畢)│字第4761號│字第476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