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8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80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威舜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13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威舜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二、查本件受刑人陳威舜因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等罪,經本院先後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就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林宜民法官楊文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育萱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威舜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家庭暴力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0年12月5日│100年11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6260號│第24597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1年度上易字第421號│101年度上易字第170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3月27日│101年4月5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101年度上易字第421號│101年度上易字第17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1年3月27日│101年4月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之案件││││├────────┼──────────┼──────────┼──────────┤││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備註│第4377號│第458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