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0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0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095號原告 吳淑珍 訴訟代理人 方興中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古明土李祥增吳素珍 間因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土地遭占用之面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占用面積(實際占用面積以測量為準),以占用面積乘以起訴時系爭土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就自行查報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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