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抗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一四○號再抗告人 許登財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慶福佛堂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年八月二十五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裁定(一○○年度重抗字第四四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再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準用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前段規定,再抗告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再抗告人提起再抗告,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前經原法院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七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一○○年九月二十七日送達,再抗告人嗣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但業經本院以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七七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並於一○一年一月十日送達,以上均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乃再抗告人迄今仍未補正,其再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李慧兒法官高孟焄法官許澍林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二月二十九日
v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