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清償債務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五一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江廣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劉水發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義豐
法官劉靜嫻法官袁靜文法官李慧兒法官高孟焄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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