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245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2451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7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2451號聲請人 陳俊仁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黃忠立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債務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二、陳報債務人現住居所為何?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