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6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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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6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61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魏正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4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魏正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魏正育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上開規定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2年度台抗字第313號裁定同此意旨)。
三、經查,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案件,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各該判決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2罪刑度之外部限制,並考量受刑人所為均係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之行為態樣,兼衡附表所示2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另所處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
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之部分,自應與前開所定之應執行刑併執行之,毋庸併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施懷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萱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附表:受刑人魏正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2月,併││││易科罰金,以新臺│科罰金新臺幣1萬││││幣1,000元折算1日│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2月14日│105年11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6年度速│檢察署106年度撤││││偵字第1130號│緩偵字第234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中交簡字│106年度中交簡字│││事實審││第624號│第1962號│││├────┼────────┼────────┼────────┤││判決日期│106年3月1日│106年7月11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中交簡字│106年度中交簡字│││判決││第624號│第1962號│││├────┼────────┼────────┼────────┤││判決│106年4月5日│106年7月3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已執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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