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45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饒千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3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饒千易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饒千易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至2等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320號裁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
7月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見執行卷附之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1項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144號參照)。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業經各院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是本件即無庸另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凱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童秉三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附表:受刑人饒千易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條例(製造改造手槍)│條例(製造改造手槍)│├────────┼──────────┼──────────┼──────────┤│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年2月,併│有期徒刑5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犯罪日期│104年2月15日│104年1月中旬某日│104年4、5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4年度毒偵│南投地檢104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175號│第928、929、966、│第24196號││││967號││├───┬────┼──────────┼──────────┼──────────┤││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23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695│105年度重訴字第1231││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4年5月29日│106年1月19日│106年2月6日│├───┼────┼──────────┼──────────┼──────────┤││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23號│106年度台上字第1533│106年度上訴字第672號││判決│││號│││├────┼──────────┼──────────┼──────────┤││判決│104年06月23日│106年05月03日│106年07月03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是│否│否│├────────┼──────────┼──────────┼──────────┤││編號1、2業經臺灣高│同左│無││備註│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320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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