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35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余晏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0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晏甄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晏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民國103年9月2日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惟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足資參照)。再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復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可資參酌。又,2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換言之,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臺抗字第464號、86年度臺抗字第472號裁判意旨參照)。末按,刑法第50條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規定,係基於刑事政策、訴訟經濟及為被告之利益之考量,乃規範同一犯人獨立所犯之數罪,合併裁判處罰之要件,是該條所稱「裁判確定」,應係指在形式上已不能再行上訴、抗告救濟者而言。因此,上訴審法院所為程序上之判決,亦應包括在內,而非僅指「有罪科刑之裁判」者,始有上開條文之適用。從而,上訴審法院認定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而駁回上訴之裁判確定日,應係該法院判決駁回上訴之日,而非回溯事實審為實體科刑判決上訴期間屆滿之日。上訴人既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並敘述理由,即具有阻斷第二審判決確定之效力,縱使第三審法院認其上訴意旨未依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究有何違背法令,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而判決駁回上訴,其所為程式上之判決,既有判決之形式,即具有形式之確定力,而應受拘束,該罪應以第三審法院判決駁回之日為判決確定日,不因第三審法院依職權審查認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而將確定日回溯二審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3號結論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余晏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聲請人係經受刑人余晏甄於105年7月4日具狀請求而為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等情,此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定刑聲請切結書各乙份在卷可稽。是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許珮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盧瑞芳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附表:
┌─┬─────┬─────┬─────┬──────────┬──────────┐│編││││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法院、案號│確定日│├─┼─────┼─────┼─────┼──────┼───┼──────┼───┤│1│施用第二級│有期徒刑陸│100年3月│臺灣新北地方│100年│臺灣高等法院│100年│││毒品│月,如易科│17日│法院100年度│8月12│100年度上易│10月28││││罰金,以新││易字第2150號│日│字第2506號│日││││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販賣第二級│有期徒刑貳│100年3月│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臺灣高等法院│101年│││毒品│年│17日│100年度上訴│2月15│100年度上訴│3月7││││││字第3787號│日│字第3787號│日│││││││││││││││││││├─┼─────┼─────┼─────┼──────┼───┼──────┼───┤│3│施用第二級│有期徒刑伍│100年10月│臺灣新北地方│101年│臺灣新北地方│101年│││毒品│月,如易科│5日│法院101年度│1月31│法院101年度│2月20││││罰金,以新││簡字第388號│日│簡字第388號│日││││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共同販賣第│有期徒刑貳│100年8月│臺灣高等法院│102年│最高法院102│102年│││二級毒品│年│22日│102年度上訴│9月30│年度台上字第│12月26││││││字第1443號│日│5218號│日│├─┼─────┼─────┼─────┼──────┼───┼──────┼───┤│5│共同販賣第│有期徒刑貳│100年9月│臺灣高等法院│102年│最高法院102│102年│││二級毒品│年│12日│102年度上訴│9月30│年度台上字第│12月26││││││字第1443號│日│5218號│日│├─┼─────┼─────┼─────┼──────┼───┼──────┼───┤│6│販賣第二級│有期徒刑柒│100年8月│臺灣高等法院│102年│最高法院102│102年│││毒品│年貳月│3日│102年度上訴│9月30│年度台上字第│12月26││││││字第1443號│日│5218號│日│├─┼─────┼─────┼─────┼──────┼───┼──────┼───┤│7│共同販賣第│有期徒刑貳│100年9月│臺灣高等法院│102年│最高法院102│102年│││二級毒品│年│21日│102年度上訴│9月30│年度台上字第│12月26││││││字第1443號│日│5218號│日│├─┼─────┼─────┼─────┼──────┼───┼──────┼───┤│8│共同販賣第│有期徒刑貳│100年8月│臺灣高等法院│102年│最高法院102│102年│││二級毒品│年│18日│102年度上訴│9月30│年度台上字第│12月26││││││字第1443號│日│5218號│日│├─┼─────┼─────┼─────┼──────┼───┼──────┼───┤│9│共同販賣第│有期徒刑貳│100年8月│臺灣高等法院│102年│最高法院102│104年│││二級毒品│年陸月│19日│102年度上訴│9月30│年度台上字第│6月29││││││字第1443號│日│5218號│日│├─┼─────┼─────┼─────┼──────┼───┼──────┼───┤│10│共同販賣第│有期徒刑參│100年9月│臺灣高等法院│102年│最高法院102│104年│││二級毒品│年拾月│13日│102年度上訴│9月30│年度台上字第│6月29││││││字第1443號│日│5218號│日│├─┼─────┼─────┼─────┼──────┼───┼──────┼───┤│11│共同販賣第│有期徒刑貳│100年8月│臺灣高等法院│102年│最高法院102│102年│││二級毒品│年│21日│102年度上訴│9月30│年度台上字第│12月26││││││字第1443號│日│5218號│日│├─┼─────┼─────┼─────┼──────┼───┼──────┼───┤│12│共同販賣第│有期徒刑參│100年8月│臺灣高等法院│102年│最高法院102│102年│││二級毒品│年捌月│5日│102年度上訴│9月30│年度台上字第│12月26││││││字第1443號│日│5218號│日│├─┼─────┼─────┼─────┼──────┼───┼──────┼───┤│13│共同販賣第│有期徒刑參│100年9月│臺灣高等法院│102年│最高法院102│102年│││二級毒品│年拾月│12日│102年度上訴│9月30│年度台上字第│12月26││││││字第1443號│日│5218號│日│├─┼─────┼─────┼─────┼──────┼───┼──────┼───┤│14│販賣第二級│有期徒刑參│100年8月│臺灣高等法院│102年│最高法院102│102年│││毒品│年拾月│17日│102年度上訴│9月30│年度台上字第│12月26││││││字第1443號│日│5218號│日│├─┼─────┼─────┼─────┼──────┼───┼──────┼───┤│15│共同販賣第│有期徒刑壹│100年10月│臺灣新北地方│104年│臺灣新北地方│104年│││二級毒品│年拾月│19日│法院104年度│11月13│法院104年度│12月22││││││訴字第281號│日│訴字第281號│日│├─┼─────┴─────┴─────┴──────┴───┴──────┴───┤│備│1.編號1所示之罪刑,業於101年2月1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⒉編號1至編號14所示之罪刑,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338號裁定應執行有││註│期徒刑13年10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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