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46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甲○○乙○○丁○○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
刑事第四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46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甲○○乙○○丁○○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
刑事第四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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