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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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金上訴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80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吳俊穎
陳暐誠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暫寄押於法務部○○○○○○○○○)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信凱 上訴人即被告 王翔志 選任辯護人 吳俁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王昭文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樓( 陳明 送達址)選任辯護人 陳浩華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蘇裕雄 選任辯護人 王志中 律師
胡高誠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63號,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110年10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邱明弘
法官黃宗揚法官林書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書記官林昭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