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08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0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088號聲請人 薛喬葳 代理人 章培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7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書記官陳嬿舒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088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本票編號1阿曼開發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17日109年8月14日1,000,000元TH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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