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21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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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2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210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勰益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佑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佶享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王偉富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賠償商業損失及名譽受損新臺幣60萬元,請求依據為何?並提出足資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