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6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629號原告 賈志潔 被告 陳俊廷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6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陳俊廷(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於本件繫屬後,未為言詞陳述或提出書狀,並於民國110年5月18日發現死亡。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刑事案件業因被告陳俊廷(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死亡,經本院以109年度金訴字第63號判決諭知不受理判決在案,揆諸前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原告之訴即應予駁回。至於訴訟費用部分,因附帶民事訴訟毋須繳交裁判費,無庸審酌,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君
法官賴建旭法官侯弘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
書記官陳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