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3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3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9332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王志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零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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