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3595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債務人 顏雪嬌 即 李山龍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債權本金壹拾伍萬貳仟玖佰叁拾陸元、壹拾壹萬伍仟捌佰叁拾肆元,既為本院97年度執字第58104號強制執行案內之假扣押債權,且經分配後全部清償完畢,該分配程序係法定清償假扣押債權全部(即借款本金)自不得再依約定沖償順序先行抵充非假扣押債權之利息及違約金,是本件主張債務人尚有未清償之本金部分非有理由,應更正原聲請狀請求之內容。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