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3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9330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務人 陳羽慈 即 陳挹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壹仟陸佰柒拾捌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