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9213號債權人 趙慧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何保岳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聲請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之規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書記官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