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4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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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8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84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信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貳萬壹仟壹佰柒拾伍元及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零肆萬零捌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8418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0000000元陳信宏自民國110年0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63%002新臺幣0000000元陳信宏自民國110年0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