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家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家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離婚協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訴字第7號上訴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履行離婚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8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佰玖拾柒萬元,應徵裁判費陸萬零肆佰伍拾伍元,上訴人僅繳納肆仟伍佰元,尚不足伍萬伍仟玖佰伍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詹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19日
書記官蔡永光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