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9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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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9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988號原告奇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欽順 即和業工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83,15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7,73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6,73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啟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
書記官張美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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