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1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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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171號聲請人甲○○(即美金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九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及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美金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茲因債權、債務尚在處理中,致仍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淮予展期。
三、經調閱本院95年度司字第113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96年3月28日止完結清算。
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曹宗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