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定累犯之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14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本院94年度易字第319號),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連續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於民國90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及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並得易科罰金確定,於92年4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然受刑人又於執行完畢5年內之94年5月間某日起至同年11月10日止,犯連續加重竊盜罪,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319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在案。核被告再犯罪情形與累犯要件相符,應依法更定其刑等語。
二、按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刑法第47條之規定更定其刑,刑法刑法第47條第
1項及第4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本院覆核各有關書類後,認被告所犯本案之罪,確實構成前述累犯要件,聲請人之聲請與前開法律之規定相符,爰依法於法定刑加重二分之一後之範圍內,重行宣告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8條、第47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湯國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