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8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8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0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劉柏駿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法院書記官蔡芬芳┌────────────────────────────────────────────┐│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 謝文芬中國信託商業銀│97年2月30日│9,190元│228584│00000000││││行股份有限公司││││7││││東花蓮│││││├──┼──────┼───────┼───────┼───────┼─────┼────┤│002│謝文芬│中國信託商業銀│97年1月31日│7,000元│228582│00000000││││行股份有限公司││││7││││東花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