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123號原告甲○○
5號被告乙○○
5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2月10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韻馨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書記官陳賜福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123號原告甲○○
5號被告乙○○
5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2月10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韻馨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書記官陳賜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