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9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劉柏駿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法院書記官蔡芬芳┌──────────────────────────────────────────┐│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甲○○│有限責任花蓮第│96年1月31日│35,518元│R0000000│1708-5││││一信用合作社營││││││││業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