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7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聲字第715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5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伍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先後因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本院97年度易字第133號、第174號、第94號、第144號、97年度訴字第121號及97年度易字第77號、第92號、第93號、第97號第82號判決書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參。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魏俊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