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5922號債權人 買惠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鑫誠國際精密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依所附之收據抬頭為 鉅燁 ,則台端請求之依據為何?
三、釋明利息自107年9月1日起算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如利息起算日非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應併釋明其依據。)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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