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8年上訴字第1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五四六號
上訴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人即被告丙○○共同本院公設辯護人 孫妙岑 指定辯護人上訴人即被告丁○○
乙○○右上訴人因被告強盜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三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水木
法官惠光霞法官陳朱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梅枝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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