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8年度上更(二)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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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8年上更(二)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更(二)字第三四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黃振銘 右上訴人因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九月十二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水木
法官惠光霞法官陳朱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梅枝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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